处罚详情显示,通过分析该单位与某电商平台对接收款和结算的电子账户,该单位2019年多申报经营收入41.34万元,2020年隐匿经营收入703.41万元,2021年隐匿经营收入482.75万元。另查明,2020-2021年该单位投资人成立2户个体工商户,解决部分费用无发票列支问题,并筹划利用税负差少缴所得税。在2020年度、2021年度多列成本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多列成本合计581.80万元。此外,当事人2019-2021年期间经营用的电子账户的结余资金为投资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合计713.84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上,对该单位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等,处罚款合计21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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