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3〕4号》,因该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控设施,被罚8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3〕4号》显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3日对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察发现:2023年2月1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组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运维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全系统校准,通入二氧化硫浓度为53.7mg/m3标气,响应时间200s,量程为0-100mg/m3,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数据显示为“0”mg/m3,示值误差为-53.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第12页9.3.7项,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当满量程<286mg/m3时,示值误差应不超过±2.5%,在线标气测量值超出误差范围,涉嫌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控设施。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标气测量值超出误差范围问题未完成整改,涉嫌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控设施问题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律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法律规定。我局根据调查结果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8项(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5-10万元),经综合违法行为,决定对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元(80000.00)整。
据天眼查显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日,负责人为刘文军,注册地址位于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两仙庙。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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