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巩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成果,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对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等作出明确要求。
在供餐方式上,实施办法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实施办法提出,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在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来源:新华社
声明:转载本网站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029-63907152
Copyright © 2015-2022 西安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陕ICP备1501381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61011302000223
邮编:710061, 电话:029~68999207, 地址:中国·西安市长安南路493号航天大厦5层
法律顾问: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 / 苗小梅律师 / 王晓辉律师 运营:西安商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恺翼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