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榆林市某运输公司为长庆采油六厂运输原油的过程中,利用长庆采油六厂工作人员赵某某、刘某(不构成犯罪)等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曹某某(不构成犯罪)等司机,在卸油过程中采用罐中留油的方式窃取原油。被告人王某甲将窃取的原油卖至某污油泥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盗卖原油7次,共计18.12吨,经鉴定价值96156.25元;被告人赵某某盗卖原油9次,共计22.25吨,经鉴定价值118829.2元;被告人王某盗卖原油14次,共33.58吨,经鉴定价值143012.69元;被告人王某甲共计盗卖原油42.2吨,经鉴定价值171423.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张某等人,利用张某等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同时责令四被告退赔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171423.21元。
法官提醒:
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侵占单位财产,势必损害单位的利益,甚至危及单位的经营和生存。相关从业人员应以王某等人的案例为诫,恪守职业道德,通过诚实劳动获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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