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二人持警棍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李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执行安保工作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处刘某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
来源:陕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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