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坠亡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70%责任;其余5名当事人共同承担其余的30%责任。目前,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已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酒后乱性遭殴打 借酒闹事不慎坠楼
2016年9月20日,35岁的白河县男子樊某与同村村民朱某、李某等一同打麻将,随后朱某邀请两人及其朋友周某琴、周某琴的胞姐毛某一同吃饭喝酒。当晚11时许,5人又相约前往附近一KTV唱歌,其间又喝了三四瓶啤酒。
次日凌晨1时许,唱歌过程中,樊某趴在毛某身上欲实施猥亵,朱某上前阻止时两人发生撕扯。毛某上前阻止两人时,樊某趁机将毛某推进隔壁KTV包间并关闭房门,随后将毛某推倒在沙发上抱住。反抗中,毛某头部碰在茶几上受伤流血。樊某见状并未撒手,并强行去脱毛某衣物,同时将自己的裤子也脱了下来。其间,周某琴发现后,遂打开隔壁包间房门将樊某拉开,后两人发生厮打。周某琴叫来KTV老板周某贵父子(周某琴的亲戚)帮忙,3人一同殴打樊某。朱某、李某二人见状赶紧将几人拉开,在场的人相继上了KTV的二楼大厅,樊某气不过也跟着上了二楼。
在二楼大厅,樊某抡起一把椅子欲上前打人。周某琴等人来到二楼阳台西侧躲避,樊某赶来用脚踹关闭的房门试图进入,其间因反作用力导致后退,不慎退至身后栏杆处仰面坠落至1楼,后经医院抢救不幸死亡。
法院:男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樊某的家属认为,其坠楼与周某琴等3人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发生冲突时,一同前来KTV唱歌的朱某、李某等人未尽到作为同伴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樊某坠楼;KTV二楼阳台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人周某贵父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殴打作为消费者的樊某,也是导致其坠楼身亡的一个原因。2月24日,樊某的父亲、妻子、女儿上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周某琴、周某贵等人赔偿全部损失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李某、周某琴作为共同饮酒召集者、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樊某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周某琴发现樊某对其姐实施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行为时,在制止后又伙同另外两人实施殴打行为,是樊某意外坠亡的诱因;此外,该KTV栏杆高度不符合建设设计要求,具有安全隐患,也是樊某坠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酒后乱性,对他人实施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行为,在他人劝阻后仍借酒闹事,在踹门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坠楼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6月26日,白河县法院一审判决,樊某自行承担70%责任;剩下的30%责任,由5名被告人依照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并共同赔偿受害人37.7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并已于8月份分别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华商报(记者 王斌)